国家医保局公布一批“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医药企业
文章出处:新华信用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6-16
受国家医疗保障局委托,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主要涉及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特别严重”失信企业三家,具体如下:
一是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根据黑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一类耗材、骨科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325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二是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根据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侯某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注射用环磷腺苷葡胺、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注射用左卡尼汀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230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三是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新龙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董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头孢替唑钠、注射用头孢西丁钠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222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严重”失信企业三家,包括:
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药代表马某向郑州市骨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AS-E/S型号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腰麻硬膜外联合包)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09万余元。该失信行为生效时间为2021年8月2日,河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董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头孢替唑钠、注射用头孢西丁钠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66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根据黑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当归、煅珍珠母等中草药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45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根据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藏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紫草、止泻木子等中草药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